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修订意见,承租人在会计处理时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都要计入表内,即都要确认资产和相应的负债。客观地讲,对于承租人而言,这种会计处理更加符合租赁这项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不过显然承租人的财务杠杆将会因此而提高,相应的,资产负债表的质量会由此下降。但是,更复杂的问题在于对出租人而言,到底是应该将出租资产剔除出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还是保留在表内(即所谓的采取终止确认法还是履约义务法)则成为了一个十分纠结的问题。
2010年12月15日,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与FASB(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修订会计准则征求意见已经截止了,但现在还不知道最终会做出怎样的修改。中国租赁界希望他们的声音能够得到考虑。
这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是在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中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在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上提出了新的意见。虽然后者争议也很大,但对于刚刚走上正轨的中国融资租赁业来说,前者几乎是“要命”的。
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副处长杨国俊在“2010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指出,对现行的会计准则的修改很可能不能于2011年6月份如期完成,而修改后的会计准则发布时间也可能要到2011年年底,实施时间应该恐怕要到2013年。由于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如果国际新会计准则得以实施,那么根据新的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后的中国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也不会太晚,应该会在2013年或2014年开始实施。
而融资租赁界依然高度关注着它的动向。中国融资租赁业已经有30年的历史,但现在才刚刚重新起步,国际会计准则修订意见,对这个并不年轻的新兴行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修订理由
从20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中,金融业、保险业中不少人将危机产生的矛头指向了会计准则,主要是指向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G20会议要求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大概列了20个项目,对原有的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并重新补充规范一些新的会计准则。
这20项修改中,对租赁行业影响最大的就是原来的会计准则17号——租赁。按照当前的租赁会计准则,把交易上的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融资租赁,另一类是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会计准则共规定了五种情形);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融资租赁的资产才进入资产负债表,经营租赁的资产没有放在表内,但要在财务附注中体现。
按照IASB的修订意见,会计处理时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都要计入表内。租赁业内人士认为,若这项修订付诸实施,通过融资租赁业务调整资产负债表将不再可能,而这正是几十年来西方融资租赁最重要的功能之一。
杨国俊介绍,国际会计准则做出上述修订主要基于四项理由:
第一,由经营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会计理念的资产和负债定义,所以应该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确认。
第二,融资租赁模式和经营租赁模式同时存在,意味着经济意义上相同的交易而结果不一样,降低了报表的可比性。因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从本质上讲是转移资产使用权的交易,本质没有不同。
第三,租赁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一项重要的资产来源和融资行为。现行的模式提供了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定义的机会,经营租赁实质上是表外融资。有很多租赁在出租人这里是融资租赁,承租人那里按照经营租赁处理的,也有相反的情况。
第四,实务中难以用合理的方式准确地界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对实务造成很多冲击,税法制定、监管有一定影响。
基于上述背景,准则修订的目标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单一的会计处理方式,以确保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确认。
出租人会计处理的纠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合二为一,从表面看变得简单了,但由于较多地使用评估等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较为复杂;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却又遇到了另外的麻烦。
根据修订意见,出租人采用混合模式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根据是否保留租赁期内或租赁期后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收益,确定采用履约义务法还是终止确认法。
杨国俊认为,这个判断标准又引入了风险和报酬的概念,这是国际准则制定过程中具体准则之间的不一致,也是具体准则跟它的基本框架的不一致。他表示,财政部搜集的行业意见主要都反对用混合模式,而支持终止确认法。
按照征求意见稿,如果保留了与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收益,应该按照履约义务法:出租的资产在报表上,收取资金的权利再确认一项资产,相应的,提供的服务、提供资产的义务确认一项负债。
“影响是资产负债进行了重复的计量。”杨国俊说,一般正常的持续经营的公司应该是资产大于负债的,如果你同时虚增一块资产、负债,那么你的资产负债率是提高的,对租赁公司业绩存在负面的影响,对财务报表造成的影响也不好,而且不符合会计基本原理。
工银租赁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江琴表示,在出租人会计处理中,如果按照履约义务法处理,会导致出租人的杠杆率虚增,融资的难度会提高;同时会引起一系列税收的问题,目前的交易是按营业税征收,按照购买和交易处理是符合增值税的。按照讨论稿,税收怎么核算、计量等都会引起很大的困惑。
如果未保留与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收益,出租人应该采取终止确认法。杨国俊认为从会计和一般的经济学理论来讲是合适的。
某些公司存亡攸关
“在新的租赁会计准则下,原来做的很多融资租赁就不再是租赁了。比如说你租赁期末转移所有权或者优惠购买转移权,这种按照销售处理的。”杨国俊表示,该项目的修订很可能对租赁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甚至某些公司的主要业务以后就不存在了,会对某些公司形成致命性的打击。
有业内人士表示,希望“租赁期末转移所有权或者优惠购买转移权,按照销售处理”的规定不要出现在新的会计准则中,为做相关业务的公司争取一些回旋的余地。如果执行这些规定,很多公司操作的类似于租赁期末转移所有权或者优惠购买转移权的租赁,以后就不能做了。“如果把它删除掉,我们还可能有一丝回旋的余地。”
江琴认为,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执行,将按照购买和销售处理,同时把融资租赁割裂成两个交易,造成了操作难度和成本压力。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得以通过并实施,租赁业的产品份额会因此大幅度缩水,相关租赁公司的竞争力也会下降,从而影响到租赁业从业人员和这个行业的发展。